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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曲志松   来源:网易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是中国政府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该条例自1999年1月22日发布以来,对于规范失业保险制度、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该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以及财政补贴等其他合法收入。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

条例规定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同时,条例还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期限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失业保险条例》还强调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性,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通过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总之,《失业保险条例》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度过难关,重新融入社会和劳动力市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条例也在不断完善中,以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