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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报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温涛丽
导读 大家好,我是小一,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报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企

大家好,我是小一,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报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发布时间: 2007-11-09 16:37:11 字体:【大 中 小】

  (1)基本规定

  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1、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4、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5、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6、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1、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2、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

  (2)连锁经营汇总纳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

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