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精选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什么是房屋典当,房屋典当和抵押有什么区别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1999年8月,为筹集住院妻子的医药费,经人介绍,杨将的6间平房典当给了典当行。
2、投标价格为2万元,评估价值为11万元,投标期限为1年。
3、双方签订当票,约定“过了期限,典当行办理手续,房屋归典当行所有。
4、”此外,双方还签订了典当补充协议,约定:“典当成交后,先扣四个月利息,每月利息700元。
5、如果不按时支付利息,利息将加倍。
6、如需续保,先赎回本息,再重新办理典当手续。
7、”随后,双方前往公证处进行公证。
8、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典当行在交付典当款时扣除了4个月的利息,实际支付给原告价款17200元。
9、原告又付了四个月的利息,还欠四个月的利息。
10、在接下来的一年里,该房屋仍由原告居住。
11、2000年9月,抵押期到期,杨一时未能筹足资金,未申请赎回。
12、不久,当铺通知杨房子已成为待售(即不能赎回)。
13、筹集到足够资金后,杨要求赎回,但典当行坚决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14、为此,杨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帮助赎回抵押的房屋。
15、问:杨灿刘武拿回房子了吗?答:典权是我国固有的不动产物权。
16、中国古代法律对典权有完善的规定。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司法实践中一直承认公民私有房屋的典权。
18、典权是典当人向典当行支付典当价款,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19、典当价格一般低于售价,在设定典权时一次性付清。
20、典权期满后,典当行有权收回典当价款,取回典当财产。
21、出典人逾期不赎回的,出典人将占有出典人。
22、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
2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财产优先受偿。
24、本案中,双方名义上签订了当票,协议中多次使用了“典当”一词,但实际上,在合同签订至纠纷发生2日之间,其中一方典当人并未占有、使用该房屋。
25、原告还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典当款”使用期间的利息。
26、同时,本案双方纠纷的性质不属于房屋典当法律关系。
27、相反,从本案事实来看,原告一方急需用钱,愿意支付利息,而被告一方只想贷款、收利息,不存在占有、使用对方房屋并取得收益的目的和行为。
28、所以属于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的借贷关系。
29、本案双方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的借贷法律关系2。
30、所以应该按照《担保法》关于抵押的相关规定办理。
31、据此,法院认定本案为“抵押借款纠纷”,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双方订立的合同认定为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应为17200元。
32、(2)本案争议房屋为原告杨所有。
33、杨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依法拍卖房屋,典当行可以从拍卖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