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但借此逃避债务则不可以。债务人在向法院提交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部分条款时,要注意收集充足证据。在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处分其共同财产之前,债权人对对债务人已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将其应享有的共同财产份额以签订离婚协议的形式无偿赠与给其妻子,该行为明显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故意,客观上将导致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显著降低甚至丧失,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得到生效判决的确认,且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亦未主动明析案涉财产份额的情况下,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有权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以明析债务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产权份额。
以下三种情况,债权人是有权通过诉讼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内容:
1、离婚协议虽属人身行为,其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仍可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 债权人以债务人诈害债权为由主张撤销的,实系 仅就离婚协议中具有财产内容的部分主张部分撤销,并非将离婚协议全部撤销。
2、离婚协议之所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是因为婚姻当事人借助于离婚协议动了债务人责任财产这块“蛋糕”。通过行使撤销权,意在恢复离婚时本应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基本逻辑在于:债务人放弃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得份额,构成“无偿处分财产”;相应地,针对离婚协议主张债权人撤销权的规范基础是《民法典》 第538条而非第539条。
3、子女抚养虽是离婚协议的必备组成部分, 但抚养费的支付义务并不当然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时既存的消极财产;以净身出户换免付抚养 费,这样的合意只是债务人对其责任财产的一种新 的处分,仅在当事人之间有其效力,并不影响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统计,并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照顾子女权益只是在不涉及债权人利益场合由法院裁判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遵循的原则之一,并不因此使子女对于父母的抚养费请求权在法律上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以夫妻一方免负抚养费义务作为其放弃共同财产份额的对价,从而认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行为成了有偿行为,是对有偿行为的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综上,债权人在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部分财产条款时,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获得法院支持的。
文章转自:婚姻家事常见诉讼问题 - 律临网 (suel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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